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涉網絡暴力新聞通報會,通報涉“網絡暴力”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該院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涉“網絡暴力”的案件中,原告為普通自然人的糾紛399件,占比85.8%。被告為“網絡平臺+個人”的糾紛297件,占案件的63.9%。
在民事審判領域,“網絡暴力”并非一項獨立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結合管轄案件范圍,認為涉“網絡暴力”的案件主要為以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人格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因此,該院將自2018年9月建院以來至2023年6月以自然人為原告、以判決形式審結的該類案件共465件作為統計分析樣本。
數據顯示,從案件主體來看,原告為公眾人物的糾紛66件,占比14.2%;原告為普通自然人的糾紛399件,占比85.8%。被告為個人的糾紛168件,占比36.1%,被告為“網絡平臺+個人”的297件,占案件的63.9%。
從訴訟請求來看,該類案件的訴訟請求集中在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從案件年度分布來看,訴請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數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從裁判結果來看,該類案件中,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440件,占比94.6%。
關于涉“網絡暴力”案件的主要特征,北京互聯網法院分析,侵權行為方面,新型網絡暴力手段更新較快、層出不窮,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因關注度較高易引發網暴嚴重后果,青少年易受誤導加入“網絡暴力”活動,侵權人將線下矛盾轉至線上的行為頻發;平臺管理方面,平臺對實名認證落實不嚴,對網暴行為干預處置能力有待提升,對“通知-刪除”規則適用僵化;受害人維權方面,權利人取證困難增加維權難度,涉多項權利、持續侵權言論訴訟情況明顯。
關于涉“網絡暴力”案件司法審判面臨的難點,北京互聯網法院分析,侵權主體難以直接鎖定,影響審判周期;侵權行為復雜多樣,增大審理難度;侵害后果難以量化,亟須統一標準;部分權利人“拉管轄”導致案件過度集中。
結合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進一步強化人格權益網絡保護工作,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盡快出臺關于辦理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的司法解釋,結合人格權網絡侵權的特點和審判實際,對人格權禁令的適用條件、范圍、效力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益違法行為提供法律遵循。此外,平臺應積極履行網暴治理主體責任,完善社會協同治理機制,強化普法宣傳和訴訟指引工作。
如,在王某與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被告劉某通過網絡對原告王某實施性騷擾,被告劉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性騷擾,同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因涉案行為被行政機關拘留,不影響其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認為,網絡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過網絡傳播不雅圖文騷擾他人,即使沒有實質性的身體接觸,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僅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涉嫌刑事犯罪。網絡用戶在遭遇網絡性騷擾時,應及時、合法、有效地固定證據,可要求平臺限制、刪除相關信息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也可向婦聯、工會、法律援助中心等尋求幫助,必要時還可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要求騷擾者承擔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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