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業”概念:指“小型、微型企業”。根據工信部聯【2011】300號《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劃型分類得出;“小微企業”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
2、“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在所得稅法中完整表述應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3、“小規模納稅人”的概念:“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分兩類增值稅納稅主體,一類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類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小”企業分屬于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的特指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特定優惠對象;小微企業屬于企業規模劃型中的兩類企業,但可享受印花稅、營業稅的特定免稅優惠;小規模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中獨有的一類,可享受增值稅的特定免稅優惠。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指企業納稅人而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個人。
鑒于“三小”納稅人的不同概念、內涵與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息息相關,即符合各自條件、標準的,可享受不同稅種的稅收優惠,因此,正確掌握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這“三小”納稅人的判定標準,對于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優惠以及稅務人員正確行使稅收執法權均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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